网红经纪协议MCN机构能否强制要求艺人继

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hunan.ifeng.com/a/20170705/5797804_0.shtml

导读

MCN机构旗下艺人违反独家约定,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机构能否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艺人不愿在原MCN机构继续从事业务,且MCN机构无重大违约行为时,能否诉请要求解除经纪协议?从本文检索到的司法案例来看,绝大部分的法院考虑到该类协议的人身属性和避免合同僵局的出现会判决解除协议,但是也同时强调协议的解除不会影响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新媒体平台的发展与流量经济相得益彰,促成了一大批流量主播艺人(网红)的诞生,相应地,该行业内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行业内频繁的人员流动导致了MCN机构与旗下艺人之间纠纷的增多,在此类纠纷中,较为突出的争议焦点是“艺人经纪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一般认为,“艺人经纪协议”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1],属于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由于该类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因此艺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也是维护此类合同中双方对等地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甚至是在合同约定了艺人能够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情形下,也有法院认为合同任意解除权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产生效力,而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3]因此,协商解除自不用说,艺人也很难通过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协议,则只剩下法定解除的路径。[4]但行使法定解除权有必要的要件,在MCN机构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艺人能否成功解除协议?或者当MCN机构起诉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协议时,该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两个问题,本文概括为:能否强制要求艺人继续履约?

二、强制履行与法定解除

MCN机构要求旗下艺人强制履行协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条[5]违约责任类型中的“继续履行”。但与此同时,《民法典》第条[6]也规定了强制履行的例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并且该条第二款规定,因这三种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第二款一般被称为“司法解除”,多适用于“合同僵局”的情形。因此,强制履行的例外情形多与司法解除挂钩。具体而言,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可以表现为标的物遭受查封,或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事实上不能履行,可以表现为标的物本身的变化也可以表现为围绕同一标的物的二重交易。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的是由于债务的标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因此不能强制履行。[7]例如合伙协议、演出合同、委托合同。而法定解除的规定见于《民法典》第条[8],该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与一种兜底情形。按照此条的表述,其中的核心要义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而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来看,该条是主播诉请解除艺人经纪协议时,主要依据的请求权基础。

三、艺人诉请解除协议的情形

本文以“主播”“艺人”“继续履行”为关键词,共检索到艺人作为原告起诉MCN机构要求解除艺人经纪协议的裁判8件,且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近半年,部分裁判中MCN机构提出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其中,有75%(6件)的案例支持了艺人的诉请,此6件裁判中,法院认为MCN机构无重大违约和根本违约行为,而当MCN机构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时,法院都支持了部分违约金的诉请。而在剩余25%(2件)的裁判中,法院则驳回了艺人诉请解除协议的主张。(一)支持解除的案例总体上,法院判决支持解除案涉艺人经纪协议的说理更多的是从案涉合同的人身属性、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来论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出现合同僵局应判决解除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会同时强调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免除。并且,有法院进一步指出:“本院所认定的合同解除,并非基于原告提出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所产生的解除后果,故本院的关于合约解除之判决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9]法院案号说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考虑到案涉合同涉及人身属性,双方已丧失合作基础,不解除合同会陷入合同僵局。故对优娃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艺人支付38万元违约金(MCN机构诉求万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9民终号鉴于张诗雯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停止直播,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考虑到直播演艺活动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品正公司不得强制请求张诗雯实际履行合同,故对张诗雯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艺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MCN机构诉求1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考虑到系争合同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原、被告共同发展;且在客观上,原、被告在履行系争合同的过程中已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可见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亦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从判决书来看,MCN机构并未提出反诉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因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导致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从判决书来看,MCN机构并未提出反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1民终号本案协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程林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由他人代为演艺。现因程林拒绝履行合同,因人身属性,浩南公司不能请求强制实际履行,协议继续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从判决书来看,MCN机构并未提出反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案涉《合作协议》本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亦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1、解除案涉经纪合同2、艺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MCN机构诉求万元)(二)不支持解除的案例法院不支持解除案涉艺人经纪合同时的说理较为简单,基本是在论述艺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避开了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合同僵局的相关论证分析。从这类裁判来看,如法院判决艺人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则很大可能影响到违约金的认定。如在潘祉轶与南昌引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引库公司主张潘祉轶支付违约金.84元,因引库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已获支持,且引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情况,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10]法院案号说理结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3民终号周梦娇以子溪传媒公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为由于年11月12日诉请解除合同,但依查明的事实,子溪传媒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对周梦娇起诉要求解除《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1、驳回解除案涉经纪合同的诉请[11];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赣民初8号潘祉轶在与引库公司合作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与引库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永向传媒开展合作,引库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报酬情形,现潘祉轶主张解除《网红孵化经纪合同》属于违约方主张解约,不予支持。1、驳回解除案涉经纪合同的诉请2、驳回MCN机构诉求77万余元的反诉请求

四、MCN机构诉请继续履行的情形

同样,本文检索了近半年来生效的MCN机构作为原告诉请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协议的裁判,共13件,部分案件中艺人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协议。这些裁判中,基本都是艺人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或者违反独家义务),其中84.6%(11件)的裁判都不支持MCN机构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15.4%(2件)的裁判则支持了。(一)不支持继续履行的案例这类裁判中,法院的说理主要是从案涉合同的人身属性来论述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故驳回了MCN的诉请或者支持了艺人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反诉请求。在这些裁判中,有几点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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